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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判定标准


    试验过程中试件发生下列现象之一时,即认为失去耐火完整性:
    a)背火面出现火焰持续时间达10s以上;
    b)试件背火面出现贯穿至试验炉内的缝隙,直径6mm±0.1mm探棒可穿过缝隙进入试验炉内且探棒可以沿缝隙长度方向移动不小于150mm;
    c)试件背火面出现贯穿至试验炉内的缝隙,直径25mm±0.2mm探棒可穿过缝隙进入试验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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